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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中關於婚姻、性行為與姦淫的教導:深入探討與教會實踐
本文旨在深入探討聖經中關於婚姻、性行為與姦淫的教導,並結合教父與神學家的觀點,針對現代教會常見的詮釋提出反思。特別是針對婚前性行為是否等同於姦淫、未婚懷孕情侶的處境,以及教會應如何回應等問題,進行全面的分析與建議。以下內容將大量引用聖經經文,並參考教父如奧古斯丁(Augustinus Hipponensis)與現代神學家如卡爾·巴特(Karl Barth)的觀點,力求提供一個符合聖經整體教導的視角。
聖經中關於婚姻與性行為的教導
聖經從未明確將「婚前性行為」定義為罪,而是多次強調「姦淫」(adultery)為罪。例如,在
出埃及記20:14
中,神明確命令:「不可姦淫。」這是十誡之一,顯示姦淫在神眼中是嚴重的道德違背。同樣,在新約中,
希伯來書13:4
說:「婚姻,人人都當尊重,床也不可污穢;因為苟合行淫的人,神必要審判。」這裡提到「婚姻」與「床」(即性關係)的神聖性,並警告那些「苟合行淫」的人將面臨神的審判。
然而,聖經對於「婚姻」的定義卻不像現代社會那樣有明確的儀式或法律形式。在
創世記2:24
中,聖經記載:「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」這段經文被視為婚姻的原型,強調婚姻是一種身體與靈魂的結合,而非僅僅依賴外在的儀式。耶穌在
馬太福音19:5-6
中引用這段經文,並進一步說:「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,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這表明婚姻的核心在於兩人之間的合一,而性行為顯然是這種合一的重要表達。
新約中,保羅在
哥林多前書6:16
中說:「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,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?因為主說,二人要成為一體。」這裡提到性行為本身具有將兩人結合為一體的屬靈意義,這與創世記的婚姻觀念相呼應。從這一點看,聖經似乎暗示性行為不僅是婚姻的一部分,甚至可能是婚姻的開始。這與現代教會將性行為嚴格限制在婚禮之後的觀點形成對比。
婚前性行為與姦淫的區別
舊約定義
現代教會常將「婚前性行為」與「婚外性行為」統稱為姦淫,並視之為罪。然而,這種詮釋是否完全符合聖經的原意,值得商榷。在舊約中,「姦淫」(希伯來文
na'aph
)通常指與他人配偶發生性關係。例如,
利未記20:10
說:「與鄰舍之妻行淫的,那姦夫淫婦都必治死。」這裡的姦淫明確涉及破壞既有婚姻關係。
新約擴展
新約中,姦淫的概念擴展到更廣泛的性倫理,但仍以婚姻關係為核心。耶穌在
馬太福音5:27-28
說: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」這裡的「姦淫」不僅限於行為,也包括內心的意念,但仍指向違背婚姻的忠誠。
未婚者性行為
相比之下,聖經對未婚者之間的性行為並未明確定罪。例如,在
申命記22:28-29
中,若一個男子與未婚女子發生性關係,經文規定他必須娶她並支付聘金,但這並未稱其行為為「姦淫」,而是視為對女子及其家庭的責任問題。這表明聖經對性行為的規範更多基於社會與道德責任,而非絕對禁止婚前性行為。
現代教會觀點
因此,若從聖經的語境看,婚前性行為與姦淫並非完全等同。現代教會將兩者混為一談,可能源於文化傳統而非聖經的直接教導。保羅在
哥林多前書7:8-9
中對未婚者說:「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,若他們常像我就好。然而,他們若不能自制,就當結婚,與其慾火攻心,倒不如嫁娶為妙。」這裡暗示性慾是自然的,若無法自制,婚姻是解決之道,但未直接譴責未婚者的性行為。
當代教會將婚前性行為視為犯罪,卻很少談及聖經原則中更高的標準:「發生關係後不該分手」。這一原則源於性行為的屬靈意義,即二人成為一體(
哥林多前書6:16
)。真正的罪惡可能不在於性行為本身,而在於破壞這種結合,例如發生關係後輕易分手。然而,教會往往不敢強調這一點,可能是出於對現實的妥協,擔心年輕人因一時的慾望衝動而負擔終身的婚姻責任;也可能是因著愛的緣故,不希望年輕人在未經充分思考的情況下,開始一個本應承擔一生的關係。
性行為是否等同於婚姻?
婚姻的神聖性
婚姻是神所設立的盟約,超越性行為本身
公開承諾
穩定的關係與持續的忠誠
二人成為一體
性行為具有將二人結合的屬靈意義
若性行為本身具有將二人結合為一體的屬靈意義(如
哥林多前書6:16
所述),那麼是否可以說性行為即構成婚姻?這種觀點在教會歷史上並非毫無根據。教父奧古斯丁在《論婚姻與貞潔》中認為,婚姻的本質在於兩人之間的忠誠與結合,而性行為是這一結合的自然表達。他寫道:「婚姻的目的不僅在於生育,也在於兩人之間的合一,這是神所設立的秩序。」
然而,這種詮釋也帶來挑戰。如果性行為等同於婚姻,那麼在現代社會中,許多人在無意中可能「結婚」多次,這與聖經對婚姻的神聖性(如
希伯來書13:4
)和耶穌對離婚的嚴厲態度(如
馬太福音19:9
:「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」)相衝突。保羅在
哥林多前書7:2
說:「然而,為要避免淫亂的事,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,女人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。」這表明婚姻是一種穩定的關係,而非僅由一次性行為定義。
因此,雖然性行為與婚姻密切相關,但聖經似乎仍將婚姻視為一種公開承諾與持續關係,而非單純的肉體結合。現代神學家卡爾·巴特在《教會教義學》中指出:「婚姻是神所設立的盟約,性行為是這盟約的實現,但並非其全部。」這提醒我們,婚姻的定義需超越性行為本身。
未婚懷孕與教會的回應
聖經對生命的價值
當未婚情侶因性行為而懷孕時,教會應如何回應?聖經對生命的價值有明確教導,例如
詩篇127:3
說:「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;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。」新約中,耶穌也多次展現對弱者的愛與接納(如
路加福音15:1-2
,稅吏與罪人靠近祂)。因此,未婚懷孕不應被視為罪的證據,而是生命誕生的契機,教會應給予祝福而非譴責。
婚姻不應是被迫的選擇
然而,社會壓力常促使教會要求這對情侶立即結婚,這可能帶來後果。例如,若關係中存在約會強暴或家暴問題,匆忙結婚可能加劇傷害。聖經在
哥林多前書13:4-7
中描述愛的本質:「愛是恆久忍耐,又有恩慈……凡事包容。」教會應以愛為基礎,謹慎輔導,而非強加婚姻。
服事與懷孕
對於教會中參與服事卻未婚懷孕的情侶,是否應暫停其服事?從聖經看,沒有直接證據將懷孕視為罪。例如,
加拉太書6:1
說:「弟兄們,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,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。」這裡強調的是挽回而非懲戒。若暫停服事,應出於關愛(如考慮孕婦的身心狀態),而非紀律處分。
教會的關愛與實踐
提供具體支持
教會應檢視未婚懷孕情侶的實際需要,例如經濟壓力或婚禮籌備的困難。聖經在
雅各書2:15-16
警告:「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,又缺了日用的飲食,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:『平平安安地去吧!願你們穿得暖,吃得飽』,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,這有什麼益處呢?」教會應提供具體支持,如經濟援助或心理輔導,幫助他們穩定關係並迎接新生命。
以愛為基礎
教父特土良(Tertullian)在《致妻子》中強調婚姻應以基督徒的愛與責任為基礎,而非社會壓力。現代教會應效法這一精神,避免將婚姻視為「解決問題」的工具,而是幫助情侶在神的恩典中成長。
平衡恩典與真理
聖經對婚姻、性行為與姦淫的教導是複雜且多層次的。婚前性行為不應簡單等同於姦淫,而應根據聖經的整體脈絡理解。性行為雖與婚姻密切相關,但婚姻的核心在於盟約與忠誠,而非僅僅是肉體結合。當代教會將婚前性行為視為犯罪,卻不敢強調更高的聖經原則:「發生關係後不該分手」。這可能是對現實的妥協,怕年輕人因一時衝動承擔終身責任;也可能是出於愛,不願他們在未深思熟慮下進入婚姻。對於未婚懷孕的情侶,教會應以愛與支持回應,幫助他們面對挑戰,而非譴責或懲戒。
效法基督的恩典
正如
約翰福音8:11
中,耶穌對被控姦淫的婦人說:「我也不定你的罪。去吧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。」教會應效法基督的恩典與真理,在性倫理問題上找到平衡,既尊重聖經的教導,又關愛每一個生命。